网店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018-08-10 09:13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根据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网店广告宣传中同样也不得使用。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怀柔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店中销售男士皮裤,网页宣传中使用 “顶级制作工艺,选用中国最好的丝线”等用语,要求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在网店宣传图片中使用 “顶级制作工艺”“独家引进制皮——意大利皮革工艺”、“选用中国最好的敦煌丝线”等内容,无法证实宣传内容真实性。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三)项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明确,违法事实成立。鉴于该公司违法宣传时间短,及时修改广告内容,且涉事产品在违法宣传期间交易额为零,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4000元罚款。

【怀柔工商提醒】

广告应当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优劣是相对的,具有地域、时间局限性。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违背事物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容易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可能不正当的贬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同时,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依据《消保法》要求三倍赔偿,购买金额不足500元时,赔偿500元。

提醒广大商家在广告宣传时切忌使用绝对化用语,一定要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曾海)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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