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称已给付却无实质证据

2018-09-26 10:02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晃明所在的餐饮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结算时不仅让他在工资表上签名,还写上了“工资已结清”字样。

由于该工资表项目栏中标注有“全部双倍工资60000元”,所以,公司称离职时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晁明支付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而晁明不认可公司这一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法院审理本案时,也对此争议产生了不同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晁明签字认可的内容,在其不能证明“全部双倍工资60000元”系公司事后添加的情况下,应认定公司已向其支付相应内容。二审法院则认为,因公司不能提交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在其不能消除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应支持晁明的主张。据此,二审法院于9月21日判令公司再向晁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4万元。

入职年余未签合同

员工离职索要赔偿

晁明今年37岁,是山东荷泽人。从烹饪学校毕业后,他一直在大型饭店工作。2016年5月3日,经朋友介绍,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的何老板与他面谈后,当即安排他到后厨工作。不久,公司又按照其特长,让他担任凉菜大工。

晁明说,他家住农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所以,不在乎公司给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不过,对于劳动合同,他还是希望公司与他签订一份。

“入职后我向何老板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但老板说等等。等来等去,一年时间过去了!”晁明说,虽然没有合同,但公司始终按老板承诺的月基本工资4000元向他发放。

“餐饮服务比较特殊,加班加点、节假日不休息是惯例。在职期间,我每天工作11小时,每月仅休息3天,可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未安排我休带薪年假。”晃明说,他觉得公司管理不规范,就提出了辞职。

2017年8月3日,晁明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因公司未依法为晁明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故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晃明还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因公司对其要求不理不睬,他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晃明的仲裁请求主要有7项内容:1.确认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其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万元;3.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假6天的工资3310元;4.公司支付其法定节假日13天加班工资9084.48元;5.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37838.03元;6.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33750元。7.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加班工资也是工资

既已结清不能再要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晁明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793.1元,驳回晁明其他申请请求。

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晁明主张其月工资4000元,并提交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晁明2016年5月3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月薪4000元。2017年5月13日。”公司认可该证明上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晁明的工资标准,主张晁明月基本工资仅为3000元,每月另有500元社保补偿。

公司提交有晁明签字的薪资表,表格分行显示了晁明自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领取工资的情况,每列的主要内容为基本工资3300至4000元不等、月出勤天数及已休天数、月社保发放500-1100元不等,晁明每月在领取印签栏签字。

公司认可晁明与其在相应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7年7月31日停止工作。同年8月3日双方进行最终结算,此后解除与晃明的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其虽未为晁明缴纳社会保险,但每月向他支付社保补偿;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晁明没有休带薪年休假,但在结算时公司已将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各项加班费等补偿费用支付给晁明。

公司认为,晁明是以家里有事为由提出辞职的,故不同意晁明的诉讼请求。同时,公司反诉要求:1.确认2017年8月1日至8月4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不支付晁相应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晁明辩称其从未领取过未休年假补偿,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均认可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此予以采信。

公司提交了有晁明签字的薪资表,该表显示其已领取过不低于法定数额的二倍工资60000元,以及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保补偿,晁明虽对此表示异议但又撤回了对该证据的鉴定申请,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属于事后添加项目,法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对于薪资表中的工资构成、金额、社保补偿及出勤天数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晁明仍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公司虽然未为晁明交纳失业和养老保险,但已按月向其支付了社保补偿并经其签字确认,故晁明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公司认可晁明未休年假,且薪资表没有显示公司已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故法院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5条规定,认定公司应向晁明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67元。

对于晃明要求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因其在薪资表上写明“工资已结清”,故法院不支持其该项请求。理由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的构成中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且“工资已结清”与显示晁明存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天数的出勤天数及工资支付记录均在同一张薪资表中,故应采信公司已付清晁明加班工资的主张。

由于晁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延时加班事实存在,法院对其此项主张亦不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晁明未休年假工资367元,驳回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公司的反诉请求。

公司没有会计凭证

被判再付工资4.4万

晁明不服判决,持原审事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薪资表最后一行有晁明在2017年8月3日书写的“工资已结清。晁明”字样。在本行晁明签字之前还有“全部双倍工资60000元”字样。对此,晁明主张其在签字时不存在“双倍工资”等字样,公司亦未支付其二倍工资。

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双倍工资的内容系其会计书写,在晁明签字前就存在,并于当日支付了晁明现金60000元。

经法院询问,公司称其是个体户,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做账制度及财务账册来证明支付了晁明双倍工资;忘记了给晁明的双倍工资是如何计算得来的;书写薪资表的会计已离职,不能出庭应询。原审过程中,晁明申请对上述结算清单进行司法鉴定,但其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

鉴于公司表示认可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焦点是公司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具体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公司应向晃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依据相关证据,应以月薪4000元进行计算,结果为总额4.4万元。

对于公司是否已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法院注意到以下情况:一是晁明虽在薪资表中写明“工资已结清”字样,但其中并未包含二倍工资结算问题;二是薪资表中载明的全部双倍工资60000元,比晁明应得的数额多出16000元;三是二倍工资计算方法,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四是对于二倍工资的支出,公司主张系现金支付,且未提交相应财务账册予以佐证。

因薪资表中有关二倍工资的结算存在诸多疑点,且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故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除维持原判外,判令公司再向晃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万元。(记者 赵新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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