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费 劳动者应怎样维权

2014-04-10 08:26 来源:江苏工人报 分享到:

  【咨询】

  我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在企业工作了将近3年。最近,我想办理辞职手续,可发现企业为我代缴的社保缴费基数远远低于我实际的工资数额。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权?

  【解答】

  如果企业没有依法申报或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由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要求企业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企业征收滞纳金。如果企业仍然未采取补缴措施,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可以采取划拨账面资金,查封、扣押、拍卖企业财产以抵缴所欠社保费用。当然,劳动者也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朱国丰)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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