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比普通员工高 部门经理加班工作是否有权获加班费

2014-04-21 14:36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提问:机电公司部门经理 项志军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项志军:2013年6月,我被一家机电公司聘为行政主管,入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其后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去年10月,原来的部门经理跳槽,老板将我提拔为经理,月薪升至4000元。因工作忙,老板双休日都要去单位,他让我也必须上班。不仅如此,每天老板走得晚,他要求我在单位随时听他调遣,经常晚上十点多我才能回家。

  今年春节期间,老板回老家过年,他让我带一位员工在公司值班,事后员工得到了加班费,而老板只象征性地给了我500元红包。3月初,我向老板提出能否支付一些加班费,他很生气,表示我是经理,早来晚走加班加点工作是职责所在,工资已经比普通员工高了,所以无权再要求加班费。请问:部门经理加班工作就不能得到加班费吗?

  陈国柱:《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部门经理也是劳动者,其加班工作就有权得到加班工资,机电公司老板认为您“早来晚走加班加点工作是职责所在”,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双休日不能休息,每天还要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您可计算一下,看看自己每月加班时间是否超过这一规定,若多于36小时,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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