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他图不为解决纠纷 同居子女抚养诉讼被工具化

2014-05-19 14:02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官司,诉讼目的不在于解决纠纷,更多是为了达到同居关系子女入户等外部目的。《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研对此类案件发现,此类诉讼被工具化问题突出。

  2010年至今,东莞第三法院审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71宗,呈现案涉子女入户率低、调解撤诉率高及缺席判决率高3个特点。71宗案件,案涉子女只有1人已办理入户手续,其余均未入户。调解结案的52宗,几乎都是双方庭前共同申请调解,请求法院按照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撤诉结案的10宗。判决结案的9宗案件中,缺席判决3宗,比例超过3成。

  东莞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此类案件多发主要有两个原因:非婚生育现象仍旧存在,多为婚外情、规避计划生育等;诉讼外目的显著,诉讼被工具化,调解、撤诉结案与缺席判决占9成以上,反映出当事人普遍不存在实质性纠纷,诉讼目的多因同居关系子女入户时,须提供法院裁判文书。

  我国母婴保护法规定,医学出生证明是办理入户的依据。公安部发文要求,公安户籍部门须按照医学出生证明办理入户,但因人工辨别医学出生证明真假难度较大,因此个别公安部门要求同居关系子女入户时,需提供法院裁判文书防范风险。

  汕头籍男子、原告郭某与东莞籍女子、被告叶某确认,两人于2002年同居生育一子,现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由女方抚养非婚生子,抚养费由女方单独承担,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为证。

  法官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签证机构为“普宁市洪阳人民医院”,但记录出生地为“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普宁市虽然位处潮汕地区,但是属于省直管市,与汕头并不存在行政关联,因此,记录出生地为“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明显存在疑点。法官专门向该出生医学证明签证医院发函调查,经确认,当事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

  “此类案件不排除婴幼儿买卖和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该负责人分析指出,有的买家与卖家达成婴幼儿买卖协议,编造双方同居事实,伪造医学出生证明到法院申请调解,调解结果往往是孩子归买方抚养,买方凭调解书到公安部门入户。有的当事双方隐瞒夫妻身份,以同居关系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实现单方异地入户。还有的存在半买卖关系,即生育双方中一方已婚一方未婚,双方达成生育协议,再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调解实现入户。

  东莞第三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医学出生证明,严格审查未入户子女身份防范风险。

  本报东莞(广东)5月18日电 (本报记者章宁旦本报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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