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让你“滚” “滚”还是不“滚”?

2015-07-08 08:23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7月3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上级和员工发生争吵时,上级说出让员工“滚”的气话,员工当即离开公司,并申请仲裁要求判决公司对其作出赔偿。上级口中的“滚”可否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小桃原是成都一家销售公司的销售员。2014年4月,小桃和该公司销售总监因为工作琐事发生争执。销售总监情急之下说出了“如果你不适应公司文化,你可以选择‘滚’。”小桃认为销售总监要开除她,当即要求该公司为其结算工资。

气愤之下,小桃在没有与该公司履行正常离职手续和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次日就未再回去上班。随后,小桃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提成工资、津贴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均未果。接着,小桃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赔偿金、提成工资4.9万余元。

仲裁部门认为,销售总监说的那个“滚”字,可以理解成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该公司支付员工小桃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提成工资等4.9万余元。而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遂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销售总监的话,是否能代表公司的意见以及是否应当理解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审理中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听取双方对发生争执起因和过程的陈述后确认了以下事实:小桃与销售总监在办公场所发生争执,小桃认为主管销售总监在言辞中采用不文明的用语表达了要求她离职的意思,后双方冲突加剧,同日下午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与小桃在派出所调解此事。调解过程中,该公司曾向小桃提出,小桃若因与上级主管领导发生争执不愿意在原岗位工作,可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然而小桃未予接受。

武侯法院认为,小桃与其上级主管之间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情形下公司销售总监所表达的意思,结合双方同日调解中,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的事实,可推知该公司并未对其销售总监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的表态进行确认或追认。

事后,该公司向小桃发送的要求其回去上班的短信内容,也能够印证该公司之后亦未作出与小桃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虽然原告管理人员与被告发生过激烈的言辞冲突,但该公司未向小桃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且客观上也未要求小桃履行相关的离职手续。小桃单方面认为该公司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次日便不再回公司工作,径直提起仲裁申请。

虽情理上小桃实有可理解之处,但在法律上小桃上述行为应当视为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最后,武侯法院没有支持小桃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小桃未付工资、暂扣提成共计1.5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员工若基于自身错误认识,认为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擅自离岗而未办理交接,用人单位有可能以严重违法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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