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案多发 维权要牢记“说法”

2014-05-22 08:16 来源:吉林工人报 分享到:

  目前,包工头卷款潜逃、借劳务公司外壳恶意欠薪、房地产公司恶意拖欠,这三类恶意欠薪案仍然多发。《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施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则越来越细。该司法解释法实施一年多来,农民工的日子确实好过了不少,那些恶意欠薪的“老赖”已无处藏身。

  类型一:欠薪老赖外地藏匿难逃法网

  2013年4月,在省会务工,遭遇欠薪的杜某、刘某等40余名农民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监察大队求助,称包工头秦某在向建筑商支取工人工资后不辞而别。

  “秦某最初表示愿意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对账工作,可后来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竟失去联系了。”负责办案的新华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赵昌龙回忆道,鉴于秦某的手机无法联络,劳动监察部门就多次向涉事工地和秦某户籍所在地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但秦某本人却无动于衷。

  经建筑商证实,秦某确实已支走了40多名工人工资。鉴于多次责令支付无效,2013年11月20日,劳动监察部门以秦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交至新华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队,警方对其实施了上网追逃。

  今年1月6日,警方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将秦某抓回。经查实,秦某承认拖欠杜某、刘某等40余名农民工工资27万余元,拖欠时间达半年之久。

  说法:包工头难躲公安机关侦查

  卷款潜逃是最直接的恶意欠薪手法,一些包工头妄想逃至外地躲藏,殊不知在公安机关介入后,这种藏匿行为很快就会落入侦查人员掌控之中。

  赵昌龙透露,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后,首先会联系建筑商、包工头、农民工三方就涉事工程账目进行对账,如遇建筑商和包工头对工程及人员工资存在扯皮,会建议对方实施工程评估。经确认涉事单位和人员属于“恶意欠薪”的,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涉事方向农民工立即支付工资,涉事单位和人员拒不支付的,案件会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类型二:借劳务公司外壳卷走工人工资

  除了包工头直接卷款潜逃情况,还有一种相对隐晦的常见手法,一些包工头借成立劳务公司名义,将工人工资先行卷走,美其名曰先行收回“垫资款”。

  王某成立了一家劳务公司,他承包了某建筑商的施工项目,双方合同约定了由劳务公司负责支付工人工资。然而工程结束后,受雇于劳务公司的数十名农民工却未拿到工资,他们为此向劳动监察大队求助。

  经查实,建筑商已经将工人的近百万元工资款项打到了劳务公司的账上,王某却将工资款转账至个人账户中。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要求王某出面配合对账工作,但是,王某不仅回避问题,还坚持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劳务公司前期的垫资款。

  事后,王某失去了联络,该案最终被移交至公安机关。不久,王某落网。经查,王已将农民工工资卷走后,用于了个人购房。

  说法:恶意欠薪没有“护身符”

  赵昌龙说,只要建筑商与劳务公司签署合同中明确,由劳务公司负责支付工人工资,类似转款行为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相反,其转移资产、逃匿的手法符合了有关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一旦发现建筑商和劳务公司出现恶意欠薪情况后,劳动监察部门会将涉案公司纳入“黑名单”,并上报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涉事公司情况,决定是否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类型三:房地产公司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张某、李某等数十名农民工反映的一起包工头拖欠33万元工资案件中,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原因是某房地产公司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该房地产公司因此也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终,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后,在初查阶段掌握了该公司实际拥有的房产和车辆情况,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限制出行。事后查明,包工头与房地产公司存在纠纷,但按照二次垫付要求,执法部门要求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说法:监察部门遇求助时应逐人登记备案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包工头,也可以是单位,如建筑商、房地产公司。对单位犯罪的,可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判处罚金。

  赵昌龙告诉记者,通常这类情况都是因纠纷而起,即便涉事方确实存在纠纷,一方以绑架农民工作为要挟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他们的行为往往构成了恶意欠薪,进而触犯了法律。

  赵昌龙提醒农民工,遭遇欠薪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时,应该逐人实施登记备案,并留存身份证件,委托代表时必须填写委托书,如果本人事后不在本地务工,还要先行办理银行卡账号,向劳动行政部门一并留存。 (段华鹏)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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