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过错女方维权:索赔偿须证明男方外遇或家暴

2014-06-07 04:16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前不久,网上有人爆料,电影明星文章和马伊琍夫妇或婚变。由此,不仅引发了众多网友对婚姻问题的吐槽,更引起了不少法律人士对“离婚案中,无过错女方如何维权”的热议。生活中,许多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因男方的违法行为如家暴、外遇等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面对男方的侵害,女方该如何维权,尤其是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笔者拟结合海淀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例及实践中常见问题做一分析。

  案例1

  婚后多次殴打妻子

  离婚被判赔偿1万

  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201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张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为此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不久,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鉴于王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法院遂于2010年11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年后,张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多次殴打

  构成家暴应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张先生是否应当对王女士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且夫妻之间本就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论发生何种矛盾均不应殴打对方,而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并于2010年8月因殴打王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足见其情节之恶劣,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2

  发生冲突夫妻分居

  妻索精神赔偿被驳

  李先生与刘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一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刘女士曾于2009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2009年9月,刘女士与李先生发生冲突,李先生一怒之下打了刘女士一巴掌。此后,双方分居。

  2010年1月,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庭审中,刘女士为证明李先生有外遇向法院提交一张光盘,光盘画面显示李先生和一名女士在一家小餐馆并排坐着吃饭。

  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偶发冲突

  非家暴不必赔偿

  刘女士与李先生虽发生过冲突,但尚未构成家庭暴力。另外,刘女士提供的光盘,仅仅显示李先生与其他女士在一起吃饭,亦不足以证明李先生有外遇,故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

  与他人亲密被拍照

  离婚赔偿5万元

  马先生与方女士婚后不久即开始发生口角。2011年3月,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女士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后来,方女士撤回上诉请求,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为证明其诉求,方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马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的照片。

  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证明配偶外遇

  可索精神赔偿

  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拍摄的部分照片中所载马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所称的与她系保姆雇佣关系,也难以被常人接受和容忍。

  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马先生与该女子白天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即,马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方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离婚索精神损害赔偿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解答: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违反《婚姻法》上述规定才有权要求。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应当如何举证索赔?

  法官解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指行为人对配偶实施殴打等,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如在案例1中,张先生多次对王女士进行殴打,并曾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种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在案例2中,通常的夫妻吵闹打架,受伤轻微的,不构成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伤情轻重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家暴的存在。

  (江锦莲)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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