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事件: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 合作经营难获益

2014-06-18 09:18 来源:河北工人报 分享到:

  倪某等五人共有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很想投资企业“钱生钱”,石家庄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和经营业务渠道,但缺少资金,正想引进投资者。两方一拍即合。

   ■事件:

   五人合伙投资煤炭经营企业

   2006年7月1日,贸易公司与倪某等五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倪某等五人出资1000万,贸易公司出资32.5万元;利润是三七分成,倪某等五人占七成,贸易公司占三成。为保证倪某等五人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双方还约定,由贸易公司负责将本公司股权35%落在倪某名下。合作期间,贸易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等由双方共管。合作期满,倪某等可以无条件收回投资,否则公司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此前一天,即同年6月30日,双方还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贸易公司35%股权,折合人民币17.5万元。

   按上述协议,倪某等五人分数次将1000万元款项打入贸易公司的帐户,公司经营业务仍由贸易公司负责。但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时间不长就亏损了90万元,还有两笔巨款因未能收回,在浙江绍兴法院进行诉讼。

   2007年5月21日,倪某等五人收到公司现金还款20万元,同年8月10日,又收到汇款60万元,合计80万元。

   2008年1月11日,贸易公司与倪某等五人形成一份《承诺书》,但其上没有贸易公司一方负责人员的签名,只是加盖了公司公章。其中约定,90万元亏损按三七比例由双方承担,退还倪某等五人投资金款940万元(应为937万元),绍兴法院确认的两笔债权,分别为716万多元和65万元,优先归还倪某等五人投资。

   贸易公司委托人到绍兴法院取得了执行款项,其中500万元退还给倪某等五人,其他由贸易公司收取。

   为将付给倪某等五人500万元款项追回,贸易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合作经营合同书》、《承诺书》不真实,倪某等五人应归还取得的500万元款项。后来,倪某等人反诉贸易公司,要求归还投资欠款。

   ■经过:

   曾经的协议“真假难辨”?

   此系列案先由一审法院分别审理判决,后被二审法院裁定发还重审。一审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双方的投资纠纷。

   双方的争执的焦点是,《合作经营合同书》和《承诺书》是否是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贸易公司是否亏损了90万元?

   为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委托北京专业鉴定机构,对《合作经营合同书》上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否真实,《承诺书》的文字形成时间与公章加盖时间是否同一时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两份《合作经营合同书》上的签名真实;《承诺书》的文字与印章是否为同一时期形成不能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合作经营合同书》上签名真伪,目的是辨别其内容是否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贸易公司要求继续对倪某等五人手中的另四份进行鉴定,法院不予支持。《承诺书》的文字与印章是否为同一时期形成虽然不能确定,但是,其内容明确了两项,一是亏损90万的事实,二是倪某等五人优先获得绍兴法院执行款。关于前者,经营业务由贸易公司负责,并且在数年诉讼中从未否认这一事实,也未提供亏损数额大于90万元的证据。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即使双方签名是真实的,也不能否认《合作经营合同书》上的约定。法院依照联营纠纷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贸易公司偿还倪某等五人款项357万元(1000万元减去63万元减去80万元减去500万元),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提醒:

   经营成果存在较大变数

   倪某等五人与贸易公司是以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投资收益的。法院将双方纠纷定性为联营纠纷,十分准确。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区分借款纠纷和联营纠纷的关键标志。借款关系中,出借人不分担借款人经营是否赢利或亏损的结果,关注的是还本和付息。联营关系中,联营各方需要共担经营风险。联营的规则由《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在没有取得投资担保的情况下,倪某等五人试图通过获得公司股份的方式,来保障1000万元的投资安全,从本案纠纷发生来看,没有能够实现。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不规范,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较弱,所谓的经营者控制(也称“内部人控制”)十分普遍。另外,企业财务账目不实的问题也很突出,“不作假帐”的要求尚未完全落实。因此,经营成果是赢利还是亏损,存在较大的变数。

   (本报记者贺耀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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