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将员工转为派遣工应补偿

2015-01-23 08:49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原标题:用工单位将员工转为派遣工应补偿

    小刘在杭州一家银行客服部上班,与银行签有5年的劳动合同且未到期。日前,客服部经理通知客服部全体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说“这是单位的安排,不签的就走人”。小刘该怎么办?浙江省总工会接到咨询电话后为其支招。

  法律贴士

  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工单位直接将其已有的劳动者中途转为劳务派遣工,实际上是与这些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转为劳务派遣工,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将转为劳务派遣工的情况及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只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

  特别提醒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而突然接到通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仔细研读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

  即使劳动者同意了劳务派遣,实际上也是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已。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如果经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或向当地工会反映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记者 李刚殷)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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