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加班费离职 派遣工要求用工单位补偿无据

2015-08-05 08:41 来源:吉林工人报 分享到:

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工刘某加班费,刘某能否因此离职,同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

2010年7月,刘某与济南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被派遣至济南某设备公司从事警卫和机房值守工作。刘某最后一次与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的时间为2013年8月1日,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6日,刘某填写了员工离职处理报告单,理由为设备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设备公司在该报告单上加盖了公章。2014年2月7日,刘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设备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设备公司与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刘某与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刘某系与通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设备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刘某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刘某要求设备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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