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不休 仓库管理员诉企业要求支付加班费

2015-08-18 08:31 来源:河北工人报 分享到:


2013年11月1日,孙某应聘至衡水市某医药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没有双休日,没有法定节假日,没有加班费。

■事件:

职工讨要加班费

2014年10月底,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延时工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在劳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某医药公司辩称,孙某上班期间,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孙某要求给付其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孙某自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与孙某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辞退孙某,因此,孙某主张的双倍工资请求、经济补偿请求、赔偿金请求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在劳动仲裁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被申请人医药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某延时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共计6000元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职工休息权利有法律保障  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吴昊表示,该案是一例典型的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应明确几点法律规定:

首先,是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其次,是职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最后,是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上,本案中医药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职工孙某延时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张莉慧)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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