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

2015-03-24 13:42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2007年8月,李某与山东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技术工作。2009年8月,公司出资送李某到省内某高校进修1年,双方签订了进修人员协议书。其中,第4项规定,李某5年内不准考研;如违约,一次性赔偿公司9万元,另加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每工作1年减少1万元。公司为李某支付培训费7000元。2014年5月,李某考取山东某大学研究生,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配合调档。公司称李某交纳离职违约金5万元及进修费用7000元后,方可办理各项手续,李某无奈交纳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根据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李某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691.7元,更不应支付离职违约金5万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退还了李某离职违约金5万元及进修费用5308.3元。(赵金伟)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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