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工作干七年 三份合同章不同

2015-07-30 08:53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7年间,职工杨先生与用工单位连续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一直没有发生变化。期间,用工单位让杨先生加班,却从未给其加班费。7月27日,法庭上,法律援助律师成功确认了杨先生与用工单位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并帮助杨先生领取加班赔偿共计9737.89元。

2007年3月21日,杨先生进入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担任后勤管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与杨先生续签了劳动合同,而合同落款处加盖的印章为四川科华技工学校。2013年1月12日,杨先生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落款处加盖的印章为成都新科华职业技术学校。7年间,杨先生在同一个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相同的情况下,与3家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从2007年3月入职至2014年10月,杨先生被用工单位安排每天加班,但是从未支付其加班费。杨先生将此事诉至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杨先生的请求。杨先生随即向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工会维权律师杜伟接案后,立即收集确认杨先生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并于今年3月下旬起诉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法庭依法追加四川科华技工学校、成都新科华职业技术学校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杜律师根据餐补、工龄补贴、奖状等细节,认为虽然杨先生与四川科华技工学校和成都新科华职业技术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证明杨先生一直与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6月上旬,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先生与川大科技园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在仲裁时效内的加班费予以支持。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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