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判处47起拒执案件 “老赖”处心积虑逃避执行终受刑罚

2015-07-30 15:06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编者的话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为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2014年11月起,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时至今日,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战果斐然。然而,在大多数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时,也有个别法院似乎对“老赖”束手无策。今天,《法制日报》案件版再次集纳一些地区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既为震慑“老赖”,也为各地提供一个交流执行经验的平台。

□本报见习记者王莹

7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卫里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今年7月,福建全省法院已宣判47件51人拒执案件。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布控805件835人,法院司法拘留1908件1938人,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擅自变卖查封财产拒不执行

因与陈仁河、邹月珠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蔡杨柳将陈、邹二人告上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仁河、邹月珠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蔡杨柳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2012年8月21日,蔡杨柳申请执行。

同年11月26日,芗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到陈仁河的猪场内,依法查封了210头猪仔。次月28日,陈仁河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出售该批生猪,出售所得的款项也拒不交纳。芗城区法院以陈仁河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陈仁河与申请人蔡杨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芗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仁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

长期下落不明逃避法院执行

在原告叶佳强与被告许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许丁荣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叶佳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0765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5月31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许丁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同年6月13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丁荣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此后,法院多次组织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许丁荣均不在家,执行未果。又经多次电话催促,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也不提供行踪及居住场所,致案件迟迟未能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许丁荣在法院执行期间,其名下的邮政银行账户及农业银行账户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共存入人民币465208元,且均已转移他处,其具有履行能力而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安溪法院以被执行人许丁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间,许丁荣家属主动代其还清了全部债务。检察机关以许丁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许丁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安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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