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休了职工说没休 仲裁委喊老板拿证据

2015-10-24 09:53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职工上班兢兢业业,从没休过年假,却突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遂把用人单位告上仲裁庭。10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仲裁委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曹某和庞某5月至7月工资分别为27875.1元、13592.22元;经济补偿金为67256元、30395.75元;年休假工资为4417元、2178元。

2010年1月1日,曹某到成都某工业投资公司担任项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每月工资为9608元。2010年5月1日,庞某到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13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每月工资为4737元。

今年7月8日,该公司发出解除与曹某和庞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且5月至7月工资一直未发放,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也未及时缴纳,鉴于以上情况,他们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未果后,于今年8月11日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工作了5年被辞退,不能说走就走!”曹某遂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今年9月,案件公开审理,该公司称每年都给曹某和庞某安排了年休假,但却提供不出证据,仲裁庭裁决该公司支付曹某和庞某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

法律援助律师王恩慧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和第五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王律师提醒广大职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主张“年休假”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时效,权利难以得到主张。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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