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2015-11-04 08:52 来源:安徽日报 分享到:

问:某集团公司下设4个子公司,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一年多前,我与其中一家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我工作成绩突出,集团公司决定将我调往另一家子公司发挥我的专长。因该子公司离家太远,我拒绝服从,集团公司便要求我所在的子公司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子公司还以其执行上级决议、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我提出的赔偿金。请问:子公司能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吗?我能否获得赔偿?

答:你有权拒绝集团公司调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虽然具有控股与被控股、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但因为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各自独立的用人单位,自然也就不能将彼此的用工资格混为一体。即集团公司将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其它子公司,对劳动者来说,本质属于旧的劳动关系解除、新的劳动关系建立。根据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秉承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职工不服从集团公司调用,既是其依法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意味着无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集团公司拒不尊重你的意愿,强行为之,明显是对你合法权益的侵害。

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便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解除或加以变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主要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来行事,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即不在法定事由之列,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大类13小类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便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子公司必须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作出赔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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