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 加班工资去哪儿了?

2015-11-24 08:49 来源:51网 分享到:


离职员工来四川工人日报社投诉

51网讯(记者 蒋玉龙 单琴) 11月9日本报以标题为《辞职申请不再强制员工填写了》追踪报道了成都悦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50多名员工关于解除合同,公司社保却没报停,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失业金。11月17日,该公司有25名离职员工来到报社,告知记者,公司已按协议书上规定的15日发放了工资并办停社保,完成了离职手续,让员工们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但是,这部分员工发现自己只领取到基本工资,没能领取应得的加班工资。遂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追讨他们近3年的加班工资共计265250.50元,离职员工代表张大姐说:“请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加班费以1.5倍补发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剩余加班费(公司所称兼职费)16118元;同时按照《劳动法》规定单方解除协议,公司应多补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3950元。”据张大姐介绍,她于2008年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厨师酥点一职,按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张大姐称事实上从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所有员工被强行要求兼职工作每周6天,节假日也没有享受相应的加班工资。她说,比如她的实际每月加班工资为1077元,工资条的加班费却只有540元。另外,这25名离职员工的仲裁申请书所追讨的加班工资中最少也有5373元,最多则达到35150元。

据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目前,这25名离职员工已搜集完加班证据,已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他们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自己应得的报酬。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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