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拒不出具欠薪条 可否以微信语音为凭索要

2016-03-03 08:56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尽管苗某已经离职数月,但老板吕某一直拖欠苗某3个月的工资共计9000元。期间,苗某曾多次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向吕某催要,吕某虽然一再表示对欠薪的时间和金额没有异议,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付。近日,苗某找到吕某,要其出具欠条,可吕某就是不同意。苗某只好决定以微信语音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提醒苗某,微信账号是非实名注册,存在主体是否真实的问题,吕某完全可以否定其身份,更何况当前并没有将微信语音纳入诉讼证据的明确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苗某究竟能否以微信语音为凭索要欠薪呢?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的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信息。虽然微信账号是非实名注册,但因通过聊天产生的微信语音,同样具备相应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其同样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范围,照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即只要微信语音能够明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是在彼此知情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并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且录音是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具有连续性、真实性,便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证据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中,鉴于苗某所掌握和能够提供的微信语音,是以其手机为原始载体,苗某和吕某在使用语音聊天时,彼此内心对对方的身份明确,也知道相关内容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措施便会随机自动记录和储存,不存在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且录制的全部内容清晰、准确、完整,能够反映出真实的欠薪时间和金额,体现他与吕某之间的权利、义务,自然与之吻合,即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即使吕某在诉讼中以身份不明或非其所为抗辩,也完全可以通过语音鉴定来确认其主体身份。(廖春梅)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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