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薪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仍可获经济补偿金

2016-03-03 08:56 来源:天津工人报 分享到:

本期点评嘉宾梁海滨

【案件回放】:2006年5月15日,王某应聘到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直至2015年6月公司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3月,王某经向人力社保部门查询,了解到公司不仅长期拖欠自己加班费,而且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此,王某在与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该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0元。

【案件分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梁海滨、曹晓冉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王某与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要求其所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王某与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据此,王某有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的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和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材料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王某与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王某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王某与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某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长期拖欠王某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侵犯了王某合法劳动权益,故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魏云竹)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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