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职业病索赔无门 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悉心维权

2014-04-03 08:56 来源:天津工人报 分享到:

  运某,经人介绍入职天津市某公司,被安排从事成形铜管的包装工作。2010年3月18日,正在工作岗位的运某突感头痛、身体颤抖发冷,于是她请假回家休息。后病情不断加重,23日被亲属送往医院诊治,诊断为爆发性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后来进行了肝移植术,支付医疗费40余万元。运某出院后,回忆起工友常某等均出现过身体发烧等症状,便怀疑她所患之病与其经常接触的清洗液有关。为此,运某在亲属陪同下赴当地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但被告知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运某到公司索要证明,但遭到公司拒绝。无奈之下,运某亲属走上了信访之路,宝坻区信访办邀请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少伯律师介入调处工作。

  援助律师接案后,多次向运某了解案情,在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刘律师发现运某与公司只有对月薪的口头约定,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便积极帮助运某收集在职期间的工资表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在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刘律师协助运某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有关部门指令天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公司的清洗济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分析报告显示:样品成份为19%三氯乙烯和81%四氯乙烯。据此,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10年10月25日做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重度中毒。该诊断证明做出后,天津市某公司不服,继续申请职业病鉴定。2011年1月14日,天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与原诊断意见一致。至此,运某被诊断为职业病。

  之后,刘律师积极指导、陪同运某到工伤部门做工伤认定,并到劳动部门做伤残等级鉴定。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运某的伤残等级情况,刘律师列出了详尽的索赔项目,又多次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认识差距太大,调处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某向宝坻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同时,刘律师仍没放弃调解的可能性,多次联系劳动部门一起前往该公司进行协调。通过反复做工作,该公司最终同意给予赔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运某撤回仲裁申请。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业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本案的发生彰显出我国现有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同时,正是因为援助律师的积极参与,本案当事双方最终达成解决方案,从而化解了一起旷日持久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本报通讯员 冯晓爱)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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