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小区不开门规定致人亡 物业别忘了服务本分

2014-04-14 08:57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4月2日晚,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望江小区发生令人扼腕的一幕:83岁老人突然发病,亲属在送医途中遭遇小区铁门紧锁,两个多小时无人开门,家属称当时保安就在屋里,但死守“小区规定,9点以后就不开门”。最终老人在送医途中不幸身亡。(4月8日《华西都市报》)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共场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可见,在法律上,出于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小区物业对于进入小区所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均负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尤其对于小区业主而言,物业更承担着相应的安全保障合同义务。

  夜里不开门对于保障居民安全本就意义不大,从大门进出的大部分只是普通居民,想用紧闭大门的方式将不法分子关在小区之外,这无疑是掩耳盗铃,更容易让治安维护者产生不良的“懒政”心理。

  更严重的是,小区大门本身还是重要的消防通道,出现紧急状况时,随时需要保持敞开状态。将大门紧闭,这无疑是给居民关上了救命之门。面对老人家属敲门敲了1个多小时,小区工作人员还是躲在屋里一直不说话,熟视无睹,这更折射出当下各小区物业的一种通病,就是远离了本该扮演的服务者角色,而用一副霸道管理者的姿态来处理和业主之间的各种关系。

  在深层次上,该事件也反映出业主权利不张。在法律上,业主权利本该由业主委员会行使,由业主委员会来对物业进行监督,对小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是,目前而言,大部分小区都并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这也使得物业公司横行在分散的业主之上,大行违法侵权之道。这在我国各城市成了常态。试想如果该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并且承担起了相应职责,如此规定还将存在吗?如此悲剧还会发生吗?

  在该事件中,小区物业须因阻碍抢救导致老人不幸身亡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从更长远上看,我们需要建立更有效的制度,来纠正当前各小区物业霸道现状,让类似侵犯业主权利的“规定”无处藏身,更让业主真正成为小区的主人,物业回归到应有的本分。

  □舒锐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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