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 有效保障双方权益

2015-10-27 08:52 来源:山西日报 分享到:

【编者按】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只维护劳动者权益,不维护用人单位权利。本期案例剖析,分析了两个不同案例,从不同角度说明,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都具有保障和约束的作用。

案例一 未签合同索薪酬被驳回

事件:原告刘某是某电视台编导,工作3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3年后,刘某被诊断为寰枢椎半脱位导致的肌麻痹和肌无力。事发后,原告就自身情况与被告协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视台支付两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3520元;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医疗费7234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因此原告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认为其构成职业病,但没有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证实其损伤构成职业病,因此其上述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加班及职业病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劳动法虽然对劳动者一方进行倾斜性保护,与普通的民商事法律案件相比举证责任已较多地置于用人单位一方,用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但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基本事实,举证责任仍在劳动者。若劳动者对基本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仍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在平时通过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参加劳动者保护协会等途径来提前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患于未然。

案例二 故意不签合同索要工资被拒

事件:朱某经过面试,进入某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公司要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朱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由于工作中朱某经常请假,3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朱某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获知,朱某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解决: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曾多次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诉讼,其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对朱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件摘自太原法院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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