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爱车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有责

2019-04-11 09:17 来源:广西日报 分享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被看作普通商品走进千家万户。据公安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2.35亿辆,人们的出行早已经离不开汽车。人们在生活中也时常会遇到各路亲友同事借车出行的情形,车主将车辆出借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陈某出于朋友情谊将自己的越野车借给了朋友覃某。覃某在驾驶车辆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在路口等候信号灯的廖某驾驶的小轿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过期,且行车操作不规范,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需承担责任。廖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修车费15600元。覃某因资金紧张,向廖某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廖某修车费15600元,定于2017年10月还清,车主陈某碍于情面,也在该欠条上签字,愿意与谭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之后,肇事司机覃某、车主陈某未按照欠条约定还款,廖某将两人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的修理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驾驶员覃某未确保安全行驶而致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过期一年两个月,属于无证驾驶,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应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覃某作为本案的侵权人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陈某将车辆出借给覃某之前,并未检查其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对本次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廖某修车费,不足部分,由驾驶员覃某与车主陈某共同赔偿。

法官提醒: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须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如何认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作出了明确解释,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车友,行车有风险,借车需谨慎:1.借车时切记检查车况,存在隐患可能的,应当及时维修,不能出借;2.查验借车人有无合法驾照,驾照是否过期,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3.查验借车人有无喝酒、吸毒等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形;4.按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友双 赖雪妮)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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