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赔偿损失理应当

2019-04-18 09:00 来源:51网 分享到:

3·15全省消委组织优秀调解案例展示⑨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赔偿损失理应当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乐山市消费者陈先生承包鱼塘面积23亩,养殖叉尾鱼约4万余斤。2018年2月叉尾鱼就开始发病,到3月9日出现个别死亡现象,陈先生遂到某鱼药经营部咨询并购买鱼药进行治疗,治疗未果,鱼继续死亡,且数量逐日增加,截止3月19日,4万斤叉尾鱼全部死亡,市场价格8元/斤,合计损失金额约32万元。消费者遂投诉到乐山市井研县消委会周坡分会,请求帮助维权。

井研县消委会周坡分会受理此投诉后,立即向县消委会汇报此死鱼事件,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井研县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大佛乡政府等部门人员前往实地调查。经查证,目前我国的叉尾鱼种基本上是从美国引进,后因鱼种种苗引进断缺,导致近几年的叉尾鱼均系近亲繁殖,其后代极容易患疾病,且不好医治。消费者养殖的叉尾鱼患的烂鳃、肠炎病,也不好医治。关键在于消费者在叉尾鱼连续死亡之后,咨询经营者原因,经营者在咨询省农科院专家后没有及时告知此鱼病不好医治,致使消费者始终相信此鱼药能治疗好鱼病,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处理掉没染病的鱼,增大了消费者的损失。

依据此情况,井研县消委会根据案发经过,对此死鱼事件纠纷责任进行了划定:消费者所养殖的叉尾鱼种系美国引进,由于鱼种亲近繁殖存在的问题,导致叉尾鱼患病不好医治,是这次死鱼事件的根本原因,故负主要责任。经营者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损失扩大,负有次要责任。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五万元损失。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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