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从什么时候开始?

2019-05-15 09:01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5月12日,在某高科技企业上班的高某致电本报咨询:他与所在企业就试用期长短、工资和奖金发放、社保购买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准备向所在企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但高某对相关的程序感到困惑,他觉得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与企业之间的争议是最好的,但是不知道何时可以申请调解?

针对高某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倩律师。王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制度。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起,劳动者即可以和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或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都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就是说,类似于高某这种情况,高某自劳动争议发生时起可以选择与所在企业进行协商,也可以不协商,直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同时王倩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高某可以向所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如能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对高某来说,不失为最省时和最经济的一种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员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王倩律师补充道。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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