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形式不同 证据效力差别很大

2019-05-21 14:2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编辑同志:

因为时间不一、地点不一、方式不一,我们虽然是在同一公司上班,但各自手中劳动合同的形式却各不相同,主要有劳动合同原件、传真件、扫描件三种。

请问:一旦发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它们的证据效力是否一致?

读者:陈虹虹等17人

陈虹虹等读者:

以原件、传真件、扫描件形式体现的劳动合同,其证据效力不尽相同。

一方面,劳动合同原件是指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面对面协商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印章确立的合同文本。

由于合同原件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和原始证据(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即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故除非有充分、足够的理由加以推翻,原则上都应当予以采信。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扫描件是指用扫描仪或者照相机将纸质的文件资料扫描后生成的电子图片。

由于合同扫描件实质上是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故从证据角度来说,除非对方认可,否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在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基础上,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证据。

此外,合同传真件虽然属于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但与劳动合同原件的证据效力却不能相提并论: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互相传真并直接就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原件;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相互要约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如果对方没有承诺,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在传真件之后,如果签署了正式劳动合同文本,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证据;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由于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即在确定其他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时,可以据此对照确定。(颜梅生 法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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