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存单 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2019-07-11 10:40 来源:51网 分享到:

巡回审判现场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现场会在永宁街道打渔山社区开展,永宁街道司法所组织了全街社区干部参加旁听。

1992年1月7日,原告的生父李某某、生母刘某某与养父刘某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原告的公证。2010年,刘某某因征地项目,其承包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纳溪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刘某某户(含养女)发放2011年4月至2011年9月拆迁户过渡费1800元。大约2011年4月,被告冯某某当时作为棉花坡镇大溪村某社的社长到纳溪区国土资源分局代为领取了载明为刘某某含家庭成员(养女)价值为1800元的存单,并将上述存单交与刘某某。2012年5月12日,被告刘某某才到泸州市商业银行安富支行领取了前述款项及利息共计1858.58元。现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拆迁户过渡费1800元。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并且造成他人损失的事件或行为,同时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冯某某因系社长,出于本社社员利益考虑,依其工作职责到原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代领了包含属刘某某户的搬迁过渡费1800元存单,并交由刘某某,作为村干部已完成了相应的交付义务。刘某某依据该存单自行到银行支取过渡费及利息。存单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不是直接财富,存单内的存款才是不当得利纠纷的标的物,被告社长冯某某将搬迁过渡费1800元存单交与刘某某,并非系到银行领取该存款的人员,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主体,况且,这一行为本是民法倡导互助、正当的民事活动,法律应倡导合法、正当的民事活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最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束,被告冯某某辛酸地流下眼泪,困扰了几个月的纠纷,终于庭审还了清白,和谐社会要建立在互信互助的基础上,才能分享这份爱。(通讯员 周超华 吴万琼)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