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未让员工返岗 酒店又被判足额支付工资

2019-08-12 08:52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近日,李华(化名)来到二审法院,开始他与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新华联丽景温泉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温泉酒店)因劳动争议开打的第6场官司。

此前,他要求酒店支付上次官司结束后酒店拒绝其上班期间1年零7个月的工资等费用,得到了仲裁及一审法院的支持。但酒店提出,李华已经1年多未提供劳动,双方一直处于诉讼状态,一审判决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有违公平。

不过,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酒店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费用。

违法辞退引发争议

法院判令履行合同

4年前,李华受聘新华联温泉酒店。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酒店通过银行代发李华的工资,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考勤计薪周期。

但2017年2月,酒店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决定将李华辞退。李华认为,酒店不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其劳动关系违法。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酒店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8月14日工资、2015年9月21日到2017年8月14日未休年假工资等。

该案经过一裁两审法律程序之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判决酒店继续与李华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合同支付其2016年12月26日到2017年8月14日的工资及2015年度、2016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

由于酒店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李华申请,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此压力下,酒店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是,没有安排李华重返岗位上班。

员工再诉索要工资

酒店以未劳动拒绝

打赢官司后,李华认为自己可以顺利恢复工作了。当他走到酒店门口时,被保安拦下,理由是他已经不属于酒店员工了。记者注意到,酒店于2018年7月11日向李华邮寄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载明双方合同期限将于2018年8月16日届满。

“法院明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怎么就不是酒店员工了?如果真是这样,还怎么履行合同?”李华说,由于酒店拒绝说明理由,他思前想后决定再次申请仲裁。

2018年10月,李华向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酒店与他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他要求酒店向其补发自上次争议结束日,即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2018年11月5日,顺义区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李华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工资,驳回李华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各持理由及请求诉至一审法院。

以工作简历为由

企图否认合同效力

“为了规避赔偿责任,酒店企图通过否认合同效力,毁掉我索要各项赔偿的基础。”李华说。

法院庭审时,酒店主张李华虚构在北京某五星酒店工作的经历,欺骗酒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受到欺诈,该劳动合同效力应当归于无效。

对此,酒店提交李华入职时填写的职位申请表、个人简历以及李华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予以证明。

记者注意到,李华职位申请表及个人简历中显示其在某五星级酒店工作,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李华的社保是其他酒店缴纳的。

对此,李华辩称,其所填写的工作经历均属实,社会保险关系不能代表劳动关系和工作经历。其入职酒店的时间与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也不一致,且其入职酒店时已经提交了相应材料,包括五星级酒店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否则酒店不可能让其入职。

李华称,上次争议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后,他曾要求返岗上班,且向酒店邮寄了上岗申请书,但酒店未给予任何回复,因此酒店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为证明其主张,李华提交了快递单及查询单。快递单的邮寄日期为2018年7月9日,收件人为酒店工作人员荣某,内件品名为上岗申请书。查询单显示上述邮件于2018年7月11日由张荣某代收。

酒店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荣某不能代表酒店,且认为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李华应到公司报到并工作,而不是通过邮件方式要求上岗。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李华也未提供实际劳动,其要求支付此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令支付赔偿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酒店虽主张李华虚构在五星酒店工作的经历,并提交李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予以证明,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且李华提交了与五星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对酒店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工资,因酒店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与李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且未安排李华上岗工作,所以,仍应按照李华在岗期间的正常工资待遇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酒店支付上次官司结束后酒店拒绝其上班期间1年零7个月的工资以及终止合同补偿金等。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要求酒店足额支付李华工资违反公平原则。于是,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记者 杨召奎 通讯员 赵新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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