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你知道多少?

2019-11-12 08:41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网购、批发购入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商标标示的产品,然后在成都20余家商场以所谓的“特卖”“打折”等促销手段销售,4人在两年多时间内获利近百万。然而,等待他们的或将是退一赔三的处罚:罚款390余万元。10月1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闫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

事后,不少读者对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对于消费者有啥好处,个人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提出了疑问。对此,11月3日,记者采访了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问:什么是消费者口中的“公益诉讼”?

答:首先要对大家常讲常听的“公益诉讼”和“个人消费诉讼”简单做个区分介绍。一个是我们个人遭遇消费行为侵害时到法院去“打官司”在法律上被称为单个消费维权私益诉讼;另外一个是省级以上消委(消协)组织为了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的法定职责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它被称呼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单个消费维权私益诉讼又有什么区别呢?

答:大家可以理解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原告与讼争的标的并无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如说本次我们并未购买或使用其假冒的商品,那么我会与公益诉讼的被告闫某等4人就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本案所涉及的损害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这是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

单个消费维权私益诉讼旨在维护消费者个体的民事权益,原告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比如说本次案件中购买了闫某等4人销售的假冒商品的消费者,主要调整民事主体间利益冲突,损害范围一般较为确定。

问:消费者个人能否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答:肯定是不行的。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省级以上消委组织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就是只有法律规定了哪些组织可以提起,才有权提起。消费者个人可以自行提起单个的私益诉讼,俗称可以自己官司,如果认为可能符合公益诉讼要件的,可以直接向省消委会报送线索,由省消委会按程序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展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有啥好处?

答:一是节约成本(简单来说就是省钱省时间)。对同一侵权行为既提起了公益诉讼,又被消费者个人提起私益诉讼的,消费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中止。比如本案发生后,已经到法院去起诉闫某等4人的消费者就可以选择中止。这个中止只是中止了个人案件,您可以关注并等待消委会(消协)组织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结果。

这里列举一下法律依据,让大家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出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在消费者普通诉讼中原告自愿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二是搭公益诉讼的“便车”。允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关联私益诉讼扩张。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假如本次案件我们消委会胜诉了,那么消费者再去维权都可以依据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好处是不用向法院或相关机构重新举证。

同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而且其就诉讼标的测验主要争议焦点的判决理由对私益诉讼也产生拘束力,这些争议焦点主要指对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的认定。即在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认定,私益诉讼原告可以直接主张适用;而被告则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仍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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