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解除员工有哪些规定?

2020-03-17 10:20 来源:51网 分享到:

3月10日,来蓉务工人员何先生来电咨询称,他系某餐饮公司厨师,前些天公司发来微信说,因疫情严重,无法开店,让他不用再上班了。他想咨询,疫情防控期间,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针对何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他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与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杜律师表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川省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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