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预产期快到了 公司却停缴了她的社保

2020-05-20 09:48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劳动报讯(劳动报记者 郭娜 通讯员 李丹阳)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但用人单位为减少支出而怠于、甚至故意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范小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认定在该公司依法负有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却未缴纳的情况下,范小姐可在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中择高者享受生育津贴。

  员工预产期将至

  公司却停缴了她的社保

  2017年8月21日,范小姐怀孕了。她任职的悦与公司即将破产,但范小姐只是悦与公司的派遣员工,社保一直是由实际与她签署劳动合同的遥靖公司缴纳。

  9月,范小姐孕期反应严重,便请了长病假在家养胎。

  2017年12月15日,悦与公司停工停产,后于2018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不久,范小姐便接到遥靖公司电话,通知她遥靖公司与悦与公司合作关系已结束,遥靖公司已为她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不再为她继续缴纳社保。范小姐很着急,这时候停缴社保,即意味着她将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范小姐多次找遥靖公司、悦与公司交涉。悦与公司最终为范小姐缴纳了1至2月社保,但3月起,悦与公司社保账户因破产清算被查封,不再帮范小姐缴纳社保。

  2018年4月,范小姐生下女儿,并向相关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她的申领未通过审核,理由为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

  范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遥靖公司支付产假工资2.6万余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仲裁裁决仅支持了范小姐的部分请求。

  范小姐及遥靖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保

  应对相应后果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遥靖公司无正当理由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结合范小姐产假时间、遥靖公司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为1.3万元,判决遥靖公司支付范小姐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生育津贴6.1万余元。

  遥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公司与范小姐于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审判决认定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公司不予承担一审判决的支付义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遥靖公司与范小姐签订有效期至2018年3月的劳动合同,并将范小姐派遣至悦与公司工作,范小姐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存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遥靖公司有关双方在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上海一中院对此不予采纳。遥靖公司要求不予支付范小姐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津贴,缺乏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遥靖公司于2018年1月起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对停缴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具有正当理由,故其应当对停缴行为导致范小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后果承担责任。范小姐产前工资标准低于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生育津贴应按照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范小姐主张之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判定遥靖公司承担相应支付义务,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孙少君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情况下,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于“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应限缩其适用范围。在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却未缴纳的情况下,女职工可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中择高者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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