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期对子女施暴 法律如何保护弱小

2020-05-27 09:11 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

  案件回放

  孙某和唐某离婚时约定,孩子小宝由母亲孙某抚养,唐某每周可接走探望。后来,孙某几次发现,小宝自唐某处回来后身上带有伤痕。经询问,小宝称是唐某殴打所致,因情节轻微,孙某未追究。一次,唐某再次殴打小宝,致使孩子大腿受伤。孙某报警,虽未追究唐某刑事责任,但孙某作为小宝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唐某殴打、接触小宝,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但是母亲孙某还是担心暴力的唐某不会收敛,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会违反禁止性规定,危害小宝的人身安全。

  法官说法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受暴力者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需要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审判实践中,证据形式主要有报警记录、就诊证明、伤痕照片或威胁性扬言的录音或聊天记录截图等。本案中,唐某殴打小宝的伤痕照片、报警记录均可作为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如唐某违法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除可能遭受该条所规定的处罚外,孙某可据实际情况,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向法院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探望权可以满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情感需求,同时也是子女汲取父爱或母爱的渠道,父母应利用探望权尽量弥补孩子缺失的爱,不该做出伤害孩子的行为。(宋霞敏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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