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居家办公,工资如何发?

2021-10-18 17:00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10月12日,读者小张向本报来电咨询称:疫情防控期间,小张曾因长期居家隔离无法正常上班。小张问,因疫情导致居家办公,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针对小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王家虎律师。王家虎律师指出: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王家虎律师认为:根据小张的描述,小张虽因疫情居家隔离不能正常上班,但是隔离期间小张一直在提供劳动,故此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小张工资。

编辑:AH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4000428号-1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
非本网原创图片来自网络,未标明版权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