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法律援助一次强制执行 帮老职工“维权到底”

2021-11-24 11:16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8日,两位有十几年工龄且即将退休的女职工曹某某、彭某某,突然被某时代商贸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还被处以赔偿十倍的差价和罚款500元。理由是,以私自打折、自卖自买、预留打折商品等。单位主管认为是员工私自打折,而两位职工则坚称是主管的指示,两人对处罚不服,且认为是单位变相辞退,于是来到泰州市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审查了相关材料,依法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指派援助中心的李建忠律师办理此案。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两位当事人所在的某时代商贸公司是个较大的集团公司,具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单位的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并且就案件相关事实还有监控视频,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必须要知根知底,必须把该单位的四百多条、五十多页的规章制度彻底摸清。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以包含经济处罚内容,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的主体资格,显然该单位行使经济处罚于法无据,该处罚行为违法,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据此,援助律师制定了维权方案:主张某时代商贸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一个月工资。仲裁委开庭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受援人的全部诉求。用人单位不服,就工资和赔偿金部分,分别向泰州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向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两人的合法权益,法援中心依法为她们提供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分别向中院和海陵区法院依法进行了答辩,庭审中,律师针对单位的诉求一一进行了有理有据地反驳,最终,两级法院都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2021年1月,用人单位不服海陵区法院驳回的判决,继续向市中院上诉。法援中心继续提供“第四次”援助,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两位当事人开始产生焦虑情绪,律师从法律和情理双重角度耐心细致地给她们分析案情,另一方面,继续准备答辩材料。庭审中,法援律师依然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

4月底,单位拒不履行判决,援助律师义务帮助两名员工向海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全程跟踪整个执行过程。5月底,经法院执行, 11万多元的工资和赔偿款最终执行到位。

四次法律援助,四次庭审,一次强制执行,受援人从在职一直到退休,案件历时一年半的诉讼之路。最终,在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下,圆满结束,两位受援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脸上终于有了久违的笑容。事后,他们还给援助中心和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为民服务,伸张正义”。

【仲裁认为】

本案中,双方对申请人打折行为是公司允许还是私自所为,并没有调查结论,仅凭回放监控,认定员工存在严重违纪有草率之嫌,不是对员工负责任的表现,且单位所提交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对严重违纪进行界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故解除行为依据不足,已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支付相应工资和赔偿金。

【法院认为】

首先,用人单位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员工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其次,员工仅有一次低价打折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员工存在多次此种行为且屡教不改的情形;最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且明确应根据情况进行处罚,而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与员工的行为之间明显不匹配,并未考虑处罚措施与违纪行为的相适应性,缺乏公平合理性。

【律师建议】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未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为系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关工资待遇以及赔偿金。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年龄较大的劳动者对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内部规定不是很熟悉,在出现纠纷后,往往以为自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听之任之,没有进行合法维权。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们也无法鉴别,这起案例告知我们在发生类似纠纷的时候,还是应当咨询专业律师,看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没有违法行为。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泰州市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李建忠)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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