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21-11-25 10:31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11月24日,成都的梁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今年国庆期间因做手术请了病假,本月初发工资的时候发现到手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梁先生表示很疑惑,为什么自己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梁先生问,哪些情况下,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梁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王英传律师。王英传律师指出: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王英传律师表示,以下情形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三)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同时也要注意在四川,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扣除了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到手工资可能也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王英传律师认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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