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新就业形态用工性质模糊化

2021-11-30 10:13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近日,扬州市民付先生与新入职的公司就用工性质问题打起了官司。据了解,付先生入职的是扬州一家物流运输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货物配载、货物装卸搬运服务等,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

2021年6月付先生入职公司,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后,也就是2021年7月底,公司口头通知付先生结清工资后不再上班,单位法人代表陈某某通过个人账户向付先生支付了18640元工资。

上了一个多月班就被辞退,而且没有一分钱补偿,付先生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840元。庭审中,公司认为付先生是以完成一定的运货量计发劳务报酬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劳动人事仲裁部门调查发现,扬州这家物流运输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付先生入职该公司主要负责拉土石方,车辆由单位提供,工作由单位统一调度安排。

至于付先生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法律专家表示,新就业形态下,要谨防企业用工性质模糊化。2021年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依照该指导意见,“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运输公司的性质来看,完全符合与付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付先生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用工形态也符合文件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运输公司没有与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有借新就业形态刻意模糊用工关系,继而达到随意解雇员工而不承担后果的嫌疑。最后,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支付付先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40元。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王槐艾 杨劳仲)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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