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调解协议书,想反悔?

2021-12-08 09:57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王婕 朱艳红 记者 向晓文)12月3日,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本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本案原告本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却在事后又将被告告上法院,那么法院究竟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黄某于2015年10月受聘到一公司承建的宝轮镇某项目上班,担任材料员。2018年12月14日,黄某在宿舍睡觉时不慎煤气中毒,后被司法鉴定评定为三级伤残。

2019年12月13日,在宝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宝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黄某35万元。但是被告公司并未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原告认为,协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且约定的一次性补偿金金额也显失公允,再则,该协议约定的是被告公司自愿支付一次性补偿金35万元,而不是法律意义上规定的赔偿。

故原告依法向利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护理费50136.98元、残疾赔偿金6120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505326.65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该案中,原告亲属在明知原告伤残程度的情况下,与被告公司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形式合法,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约定,该协议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调解协议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合同的效力。因此原告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签订时存在无效,应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下,应当以协议确定的35万元作为被告向原告赔偿的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35万元;案件受理费18348元,由原告承担14082元,由被告公司承担4266元。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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