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网讯(陶丽梅 记者 向晓文)公司取名字莫随意,小心构成不正当竞争。12月9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在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国信证券公司认为成都国信某公司名字里含有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当天法院根据成都国信某公司的行为恶意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情节以及国信证券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判决该公司给予国信证券公司一定数额的赔付。
据了解,国信证券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其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2016年10月28日国信证券公司注册了“国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6类的金融服务等。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国信”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成都国信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等内容。国信证券认为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国信证券公司字号“国信”二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庭审中,成都国信某公司答辩称,其与国信证券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享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权,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考虑到国信证券公司已起诉至法院,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该公司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更名后的企业名称不再包含“国信”字样,经营范围也不再从事金融和投资管理。
庭审法官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之间须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次,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未得到被使用人的许可和同意;第三,该企业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最后,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容易让人误解与被使用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国信证券公司将“国信”二字注册为字号,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国信”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企业字号予以保护。从双方的经营范围来看,经营范围变更前的成都国信某公司与国信证券公司均属于金融行业。该公司注册“国信”字样的企业名称远晚于原告,且“国信”二字并无固定的含义,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连起来亦无独立含义,该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应当知道国信证券公司的在先字号,对他人的在先字号予以合理避让,但却注册并使用含有国信证券公司字号“国信”的企业名称,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国信证券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根据该公司的行为恶意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情节以及国信证券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了对国信证券公司一定数额的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