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年终奖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2021-12-29 15:23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尽管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摄 贡俊祺

H公司对取消2020年度年终奖进行公证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年终奖发放的劳动争议案。

在法庭上,为证明自己要求原公司上海H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放年终奖的依据,离职员工徐某提交了《员工手册》薪资福利单页打印件:“年终奖金发放标准,片区经理级以上人员,标准按月工资100%计算。”但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已被《员工福利管理作业办法》取代,且2020年因疫情影响,H公司取消了年终奖。为此,H公司还对《关于取消H华东区2020年度年终奖的通知》《员工福利管理作业办法》等进行了公证,并向法庭提交了(2021)闽夏云证字第7435号公证书及光盘。

关于徐某2020年年终奖,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具有一定的发放自主权。H公司已对《关于取消H华东区2020年度年终奖的通知》进行了公证,徐某未向一审法院举证H公司曾向华东地区其他员工发放2020年年终奖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2020年餐饮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故H公司以此为由作出不发放2020年年终奖决定具有一定正当性与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徐昊要求H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10595号)

劳动者只需证明年终奖“有”即可

一般认为,“十三薪”的发放时间和数额是固定的,不与考核相挂钩,而年终奖所附的支付时间或支付条件按当事人的合法约定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在审查标准上应有所区别。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原则上奖金属于员工可以确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只要员工的工作表现满足相关约定或规定条件,且据此确定了奖金数额,那么该奖金即构成员工确定可以取得的劳动报酬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护。即不论发放时间是否延后,再约定或规定离职员工后不再发放等否定性条件,或被认定为排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具备合理性。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如在金融行业中,若满足一定条件法律也可能支持用人单位将员工不提前离职作为发放递延绩效奖金的条件。因为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且风险爆发具有滞后性,部分公司为了防范风险,避免短期行为,对奖金进行递延发放是合理的,这也符合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的要求。

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中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都没有规定,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一般来说,如果员工能够充分举证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惯例、当年度单位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等事项的,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可能会支持职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所得。故司法机关会根据双方约定的发放条件和时间来判断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如何发放,但也应注意审查用人单位以往年终奖发放的惯例,包括考核流程、发放时间、发放标准等。这个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于法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者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年终奖争议中,不宜将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给用人单位,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因为年终奖不同于每月正常发放的工资,不是每月固定存在的。如果劳动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那么对于确实没有发放年终奖惯例的企业,“人不可自证其无”,其如何对没有发生的事实进行举证呢?如果将举证责任完全赋予用人单位,可能会造成一些有违诚信的劳动者索要年终奖。

所以,在年终奖争议中,劳动者应就年终奖存在的约定或者发放惯例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举证标准并不高,只要证明双方曾就此进行过约定,如有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等。若用人单位曾发放过年终奖,劳动者还应当举证证明之前的支付方式、奖金金额等。即关于年终奖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只需证明“有”即可。

如在本案中,徐某就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提交了《员工手册》薪资福利单页打印件,这样就应由用人单位就不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承担举证责任。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对于年终奖,在劳动者达到基本的举证要求后,也就是说劳动者证明确实“有”年终奖后,举证责任便倒置给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享受的条件、支付标准,应得数额、支付周期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用人单位就不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或发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从举证能力来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拥有年终奖发放的主动权,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相比员工距离证据更近、收集证据的能力更强,而劳动者无法获得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工资奖金发放的签收证据,申请其他劳动者作证也十分困难。故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大大强于劳动者。

其次,劳动者作为弱者,年终奖对其而言,关系着生存利益,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是经营利益的损失。从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角度而言,生存利益远远高于经营利益,理应得到更大的保护。

所以对于劳动者关于年终奖是否存在的事实这一举证责任,不能要求过于苛刻。只要劳动者举出初步证据使法官有理由相信有年终奖发放的事实,法官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规定,自由裁量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

在本案中,H公司对《关于取消H华东区2020年度年终奖的通知》《员工福利管理作业办法》等进行了公证,就很好完成了这个举证责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尽管公证不是唯一的证明办法,却是证据收集和保全的首选方式。

(据劳动报消息 周斌)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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