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转自取”却反告他人借款 虚假诉讼被发现,罚!

2023-09-08 15:41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51网讯(蔡林 陈伟 记者 张宸菱)8月28日,一纸罚款决定书由法院送达曾某手中。据悉,三个月前,曾某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营门口法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起诉,称其与被告范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 要求范某偿还借款35000元及律师费、保全相关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但为何到头来却被罚款?原来,承办法官在调查下发现,事件的原委另有隐情。

庭前,法官助理查阅被告范某提交的完整银行流水,发现其银行卡转入35000元后便立即取现,于是询问范某这笔取款的相关细节。范某非常委屈地表示,“借款”不是真的,自己并没有收到曾某诉请的借款35000元,是曾某将35000元转到范某的银行卡后又自行取出的。

为还原客观事实,考虑到被告缺乏向银行取证的能力,承办法官杨茂一前往银行调查原告向被告转款当日情况。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30日14时36分,曾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范某银行账户转款35000元。当日14时37分,曾某持本人身份证、范某身份证、范某银行卡到工商银行柜台取款35000元,曾某在银行取款凭证上签署“曾某(代)”。

虚假诉讼被发现,8月8日,开庭前一天,曾某向金牛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开庭当天,曾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电话联系到曾某,但其仍否认自己持范某银行卡取走35000元的事实。直到曾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当日现场监控录像、银行取款凭证发送给曾某本人后,曾某的说法立刻改变,声称当时取现的不是自己转入的35000元。

法院认为,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证实曾某转款后随即持本人身份证、范某身份证、范某银行卡取款35000元的事实。曾某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诉讼过程中只提供转账流水,隐匿并拒不承认取款事实,虚假陈述,虚构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裁定不予准许,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8月25日,金牛区法院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决定对曾某罚款3000元。8月28日,法院向曾某送达罚款决定书,曾某当场履行。

编辑:t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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