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2024-02-27 16: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2.8亿,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注重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强调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发布的案例一中,于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一氧化碳泄露,并渗透至老年人潘某某所住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警示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强调适老化改造,最高法认为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

案例二中,养老机构日常通行道路上有一高于地面的井盖,入住的老年人被井盖绊倒受伤。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

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反之应依法承担责任。

聚焦养老服务,案例五中,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养老基地在重庆,但是老年人非因本人意愿,先后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接受养老服务,法院认为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违反合同约定,认定服务合同解除,并判令向老年人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案例四中,入住老年人突发疾病摔倒,送医后去世。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和其护理模式相当的合同义务,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第三人侵权,如何认定各方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入住老年人被同住养老机构的第三人伤害,法院认为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此外,为推进诉源治理,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在案例六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官多次进行调查取证,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案件审结后,法院还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对养老产业的管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编辑:XFJ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4000428号-1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
非本网原创图片来自网络,未标明版权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