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消委公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优秀案例 这三个案例荣获一等奖

2024-03-15 17:08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51网讯 (记者 向晓文)3月5日,由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川渝消委会2023年度消费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公布结果:由重庆市北碚区消委会、四川省自贡市消委会、重庆市开州区消委会调解的3个案例获一等奖。

破解琴行“吉他包教会”骗局

校园庭审为14 名大学生追回培训费

2022年以来,重庆市北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碚区消委会”)陆续接到西南大学学生对千寻琴行的40余起投诉,反映该琴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绝退款等问题,请求北碚区消委会帮助他们维护正当权利,退还课程费用。

2023年3月,北碚区消委会联合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千寻琴行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制定的《奖励机制》《聊天话术》《入学协议》《员工手册》和宣传单等资料,相关资料反映出该琴行确实存在以员工冒充大学生诱导新生团购“1899元吉他包教会”课程。现场调查核实,千寻琴行在2022年9月以前,由重庆拾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玖公司”)经营,2022年9月,拾玖公司将千寻琴行的经营权及学员转移给重庆澜艺音坊乐器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艺公司”)。

2023年3月,北碚区消委会约谈澜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指出琴行经营涉嫌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要求其立刻整改。

2023年4月,北碚区消委会再次组织消费者与澜艺公司集体调解,因双方对退款标准分歧过大,调解以失败告终。

2023年8月,北碚区消委会决定支持15名有意愿的消费者发起集体诉讼,经与区法院反复研讨,选择了1个票据齐全、领取了吉他且上过课的消费者先行立案,将琴行前后两个经营者拾玖公司、澜艺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案于2023年9月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拾玖公司擅自转让琴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消费者缴纳的1899元培训费由收取预付款的拾玖公司退还余款1149元。

为最大程度发挥案例警示作用,2024年1月,在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导下,北碚区消委会再次择取1个典型案例进行起诉,并联合北碚区人民法院开展“车载便民法庭”集体诉讼进校园活动,在西南大学现场组成合议庭,当场审理此案。

典型案例判决消费者胜诉后,北碚区消委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北碚区人民法院三方联动,再次组织消费者与拾玖公司进行集体调解。拾玖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承诺,按法院作出的示范判决标准,对余下13名消费者进行退款。

在弹窗广告页面充值话费迟迟不到账

消委会约谈整改促进源头化解

2023年2月初,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贡井区消委会”)陆续收到12起关于四川省自贡宽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话费充值投诉。消费者反映,在网购、刷视频、填写问卷后出现弹窗广告,其页面显示充值49. 9元送200元话费,但充值后话费却迟迟未到账,也无法联系到商家及客服协商处理,故向贡井区消委会投诉,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贡井区消委会立即受理并组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是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拨打公司注册电话无人接听,实地走访时在登记地址也未发现该公司踪迹,最终通过询问房东才联系上该公司负责人。

在查看弹窗充值页面时,工作人员发现该页面有“中国移动”等运营商标志,话费券使用规则隐蔽、字体较小且底色与背景色一致,“券”字被“规则”部分遮挡。点击充值后, 需下载指定APP进行个人信息授权,并通过购物或充值大额话费才能使用。即使完成以上操作,话费也迟迟不到账,申请退款又无法联系客服。

贡井区消委会认为,商家利用消费者“薅羊毛”心理,让消费者掉入“连环陷阱”,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弹窗广告页面设置问题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要求下载指定APP授权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设置话费券使用门槛,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移动”等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初次调解时,该公司表示,弹窗显示的是充值49.9元送200元话费券,页面上有话费券使用规则,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则表示,并未发现使用规则,看到宣传页面以为充值49.9元即有200元话费,经营者涉嫌误导消费者。双方分歧较大。最终,经贡井区消委会宣法释法,该公司同意退还12名投诉人消费款项598.8元。

经销商跑路致汽车合格证去向成谜

消委会抽丝剥茧促使示范判决生效

2023年9月21日,胡某等12名消费者向重庆市开州区消委会(以下简称“开州区消委会”)投诉称:2023年5月至8月,其在重庆市荣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致公司”)分别购买了12辆荣威牌汽车,8月12日,该公司停业,其购买的车辆合格证没有提供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无法上户,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提供车辆合格证。

经查,荣致公司法人为70多岁重病老人吴某清,实际经营者为吴某清之子吴某,吴某因债务纠纷跑路无法取得联系。通过多方渠道,开州区消委会了解到吴某的哥哥吴某某负责善后。

经吴某某告知,荣致公司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重庆市开州区汽车经销商,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财”)为荣致融资方;荣致公司与上财签订了《车辆质押合同》向上财申请融资,购买上汽的车辆进行销售,上财将购车款打给上汽,上汽提供车辆及合格证给荣致公司。车辆到达荣致公司后,上财收走车辆合格证进行质押;荣致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消费者向上财申请按揭贷款购买车辆,而按揭抵押需要消费者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登记证又需要车辆合格证才能办理。

因消费者胡某已向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车。为此,开州区消委会向开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咨询,法院答复:如消费者起诉荣致公司,荣致公司确实提供不出车辆合格证,法院将判决解除《购车合同》,即消费者退还购买的车辆,荣致公司退还购车款。但因现经营者欠账跑路,会出现消费者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结果。法院建议,现主要问题是车管所无法给消费者上户,是否能通过《判决书》证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合法合格有效?开州区消委会走访开州区车管所后得到答复:需要收取车辆合格证原件。

只有先证明车辆合格证在上财处,再通过诉讼途径赢回合格证。顺着这一思路,开州区消委会支持12名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经与开州区人民法院、律师协商,2023年10月23日开州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准备作出示范判决。荣致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向法院申请将上汽和上财共同列为被告,上汽和上财因对管辖权有异议,不同意作为被告。经过多次协商,上汽和上财同意作为第三方出庭。

经过两次庭审,2024年1月11日,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示范判决:上财交付车辆合格证给消费者胡某,现消费者胡某已收到车辆合格证。

编辑: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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