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3-15 17:08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 (记者 张宸菱)3月15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年来,全省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高效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近三年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共14.872万件。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省法院发布十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规范经营者行为。本网选取其中4起进行摘登。

案例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消费者支付服务费构成欺诈

肖某通过“58本地”App浏览租房信息,看中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套出租房屋。肖某多次向其询问租房信息是否真实,均被回复房源信息真实,可随时看房。随后,肖某委托朋友前往登记,并按要求支付了“带看费”490元。某中介公司收钱后便告知肖某上述房屋已被出租,坚持带看另一处出租房屋。因带看房屋租价与发布的房源信息差距较大,肖某拒绝租赁,并要求退还“带看费”,但遭到拒绝。而后肖某使用另一账号登录“58本地”App,再次查看到原出租房源信息。肖某询问客服该房屋可否租赁,客服回复处于可租状态。肖某认为某中介公司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吸引网络流量骗取服务费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带看费”并按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低价出租房源吸引网络流量,骗取客户支付“带看费”,并诱导客户进行其他租房消费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判决退还肖某490元并赔偿肖某1470元。

网络平台提供的租房信息具有信息量大、便捷高效的优势,但长期存在的房源信息真假混杂、虚假房源引流等顽疾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租房体验。本案的判决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引导中介机构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租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案例2:消费者享有合理范围内的“评价自由”

张某在某月子服务中心接受产后护理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后,张某根据其消费体验,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了“避坑某月子服务中心”的文章,提及该月子中心月嫂素质参差不齐、月子餐难吃、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接送、产妇护理不及时等问题,并对上述言论附相关照片佐证。某月子服务中心认为张某在入住会所期间除因与月嫂性格不合要求更换外,对月子服务中心整体环境、服务均未提出任何不满。现张某对相关事实篡改和恶意夸大,误导网友进行恶意差评,导致其企业名誉和形象严重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双方合同关系履行完毕之后做出的评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来源,发布的内容系作为消费者针对月子中心的服务产生的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作出的评价,相关言论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也未达到对某月子服务中心侮辱、诽谤的程度。某月子服务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和范围的负面性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和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之规定,消费者消费后对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在合理范围内的评价权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某月子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消费者监督权的保护,也提醒商家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升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客户体验上,强化对负面评价的应对能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应注意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公正评价,理性行使权利。

案例3:预付式消费未使用金额应向消费者返还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廖某在某养生馆购买了太极益脑、肝胆排毒、固本培元等多项按摩养生保健服务,并多次通过预存的方式共计支付673544元。之后,廖某认为该养生馆虚假宣传其按摩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具有理疗和防治疾病的功效,所推荐的肩颈舒缓草本油等养生保健服务产品未能达到所宣传的效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尚未消费的297564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养生馆对上述属于其主动告知义务范围的内容向作为消费者的廖某进行了明确告知,侵犯了廖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妨碍了廖某选择服务及产品的权利,动摇了廖某与某养生馆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不能实现廖某的合同目的。遂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某养生馆退还廖某未消费金额297564元。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中广泛存在,而消费实践中存在服务质量难保证、买时容易退款难、“霸王条款”限制多、经营者擅自关店“跑路”等诸多问题。该案的审理有益于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同时也警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要保持理性,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缴费前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服务项目、产品功效、权利义务、终止事由等内容,并要求对商家的口头承诺写入协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误导消费者改变家电安装方式增加费用 应认定为欺诈

雷某某在某电器贸易公司购买了两台空调挂机,该公司安排了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安装过程中,工作人员告知雷某,安装在客厅的空调外机需要加装支架,卧室的空调外机因预留位置高度不够需要加接铜管,共需收取安装费用250元。雷某某听取了其意见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空调装好后,雷某某通过观察小区其他空调安装方式,认为其空调并非需要加装支架和加接铜管才能安装,某电器贸易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器贸易公司返还两台空调货款、安装费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某电器贸易公司安装人员建议的安装方案,从常人的角度来看并非最佳选择,原本无需增加费用即可将空调安装妥当。某电器贸易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利用当事人的信任和专业知识的缺乏,误导雷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故某电器贸易公司返还雷某某安装费用250元,并承担安装费用三倍赔偿750元。因雷某某购买的空调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就空调质量而言某电器贸易公司不构成欺诈,故对雷某某要求某电器贸易公司返还空调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家用电器安装乱象频发,如商家承诺免费上门安装,安装人员上门后却以欺骗手段推销各种昂贵的辅助材料或收取此前未明示的费用,极具普遍性。本案对规范家电安装行为、促进商家诚信经营起到指引作用。家电行业应当健全完善售后服务机制和服务渠道,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可以放心信赖的售后服务。

编辑: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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