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自费药费用可要求单位支付吗?法院这样判!

2024-06-14 18:47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用人单位给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工伤自费药费用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吗?6月7日,记者从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法院最终采信了律师意见,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万某章自费药费用18350.29元。

5年前,家住简阳市的农民工万某章入职某家电售后服务公司,从事空调安装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

2021年7月1日上午,万某章在成华区某制冷店加氧气时,因液氧喷出导致其右臂烧伤,住院27天共花费医疗费共计24066.54元。2022年9月10日,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万某章受伤为工伤。2023年1月4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万某章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未达工伤等级。双方对前述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均不持异议。

2022年7月11日,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万某章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载明:“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核定成功,医疗(康复)费申报金额24066.54元,费用审核扣减金额18350.29元,社保基金应付金额5716.25元”。

随后,万某章选择向工伤事发地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2月17日,该区仲裁委裁决:万某章申请某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差额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2023年4月,万某章请求法律援助律师维权,援助律师了解到万某章的情况后,指导其向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钰琪承办该案。

在律师的帮助下,万某章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支付其自费药费用18350.29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其已依法为万某章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不属于公司支付范畴,公司没有支付义务。

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法律援助律师冯钰琪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在劳动者受伤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为参保企业分担符合规定的相应医疗费用,并不免除企业的义务。”冯钰琪表示,关于超出基金报销范围的工伤自费项目或者自费药的承担主体,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虽有部分费用超出基金报销范围的自费项目或者自费药,该部分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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