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出击 “治好”被执行人“拖延症”

2024-06-25 14:20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分享到: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和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的“双赢”良策。但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作为逃避、拖延执行的“金钟罩”。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成功“治愈”一名患有“拖延症”的被执行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700元工资。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聂某某一直未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未果且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均未找到。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时,经申请人提供线索,终于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取得联系,并耐心与其电话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

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聂某某犯起“拖延症”,支付3000元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余款,申请人马某某到执行局反映了该情况。然而,执行法官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但因被执行人多次更换租住地致执行未果。

随后,执行干警加大查找被执行人力度,发现被执行人在龙马潭区某生鲜配送中心负责配送业务,每天凌晨5时至6时将生鲜配送后便回到租住地。6月5日凌晨4点,执行干时警来到被执行人上班位置蹲点守候,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等待,执行干警终于将前来配送中心取货的被执行人控制。

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后,通过询问核实得知,被执行人于6个月前便开展了配送业务,每月工资4500元,但是却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析法明理,被执行人于清晨7时许履行完毕义务。

经审查,被执行人聂某某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以惩戒,纳溪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聂某某罚款500元,罚金已缴纳。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超明 谢雅琴)

编辑:t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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